委外加工管理规定深度剖析:如何避免踩坑,实现降本增效
1.目的
为规范委外加工流程,确保加工过程有序、受控,满足生产须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双方合作共贏,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原材料、毛坯、半成品的委外加工。
3.职责
3.1 生产部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主管对委外加工业务的管理负领导责任。
3.2 生产部委外支配员负责依据生产支配编制委外合同或委外加工通知单(以下简称委外加工通知单),经生产部主管批准,与供方签订,帮助办理委外产品的交付、接收、入库、转移等手续,办理委外加工费用结算手续。
3.3 质量部负责委外加工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委外供方质量记录管理。
3.4 仓库负责产品的出入库管理及手续办理,帮助委外支配员办理委外加工费用结算手续。
3.5 保安室门岗负责查验委外产品出门手续有效性及核对数量。
3.6 核算审计中心负责委外加工通知单及加工业务单据的审核。
3.7 财务部负责依据已审核的委外加工费用结算单据与供方进行财务结算。
4.程序
4.1 编制委外加工通知单
4.1.1 生产部依据订单要求及物料库存状况编制生产支配。
4.1.2 生产部委外支配员依据生产支配编制委外加工通知单(如需外协加工作业指令的,应作为附件附后),应明确如下内容:订单单号、产品名称、规格、加工内容、技术要求(附产品图号)、加工数量、交货期限、供方、加工单价等。
4.1.3 供方要严格按质量部最新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单进行选择。
4.1.4 加工单价按年度委外加工协议中的价格规定执行。规定中没有定价的,按本公司加工工时×单位工时定额单价或其他方法计算。如需选择合格供方名单之外的供方或加工单价未列入委外加工协议的,委外加工通知单须经核算审计中心审核。
4.1.5 委外加工通知单经生产部主管批准后生效。
4.2 执行委外加工通知单
4.2.1 委外加工通知单批准后,一式五联,委外支配员、供方、领料仓库、收料仓库、质量部各一联。
4.2.2 供方领取技术资料
供方业务人员持委外加工通知单至资料室领取技术资料,资料管理员核对后进行技术资料的发放登记、回收等工作。
4.2.3 供方领料
4.2.3.1 供方业务人员持委外加工通知单到领料仓库领料,仓库核对无误后办理出库手续,出具委外领料单,供方签字。
4.2.3.2 一份委外加工通知单对应一份委外领料单,不得将两份或以上的工单物料在一份委外领料单上领出,以避开结算时产生委外领料单的复印件。
4.2.3.3 因库存不足且交期特别紧急状况下,一张工单需多批次领料时,应将分批次领料数量及领料单号登记在委外加工通知单相应栏内。
4.2.3.4 委外领料单一式四联,领料仓库留存一联,收料仓库一联,余两联交供方业务人员。
4.2.3.5 供方业务人员将委外领料单两联交委外支配员,委外支配员收一联,余一联返还供方业务人员作为领料依据自行保管。
4.2.3.6 委外支配员开具出门单一式两联,委外支配员留存根一联,余一联盖“委外专用”章,交供方业务人员。
4.2.4 出门
4.2.4.1 供方出门时将一联出门单交保安室门岗。
4.2.4.2 保安室门岗接到委外支配员开具的出门单,验证物料的数量与之相符后方可放行。未提交盖“委外专用”出门单的,不得放行;因持物人未将物料装整齐导致执勤门岗无法验证的,由持物人整理后重新清点核实后方可放行。
4.2.5 进度跟催
4.2.5.1 委外支配员对委外加工进度负责,按加工期限提前确定时间进行跟催,确保供方按约定期限交货。
4.2.5.2 如加工期限无法满足,应提前告知生产部支配员,以便实行补救措施。
4.2.6 入厂送检
4.2.6.1 供方加工完毕,将产品送至本公司指定位置,向收料仓库掘文加工作业指今当(如有)、供方出库单等本公司要求单据。收料仓库人员依据工单、委外领料状况、供方出库单核对物料规格及数量,核对无误后在供方出库单上签收,收一联供方出库单,并刚好向质量部报检。
4.2.6.2 质量部检验员收到报检通知后,刚好检验。检验合格后,在供方出库单上签字。仓库履行入库手续,出具外加工入库单,通知相应车间领料。检验不合格,质量部开具不合格品评审报告单,按4.4条规定进行。
4.2.6.3 外加工入库单一式四联,收料仓库、领料仓库、供方各一联。
4.2.6.4 除非生产特别紧急状况下,委外支配员应要求供方依据工单或《加工作业指令》一次性入库,避开分批入库。
4.2.7 技术资料回收
产品全部交付并经检验合格后,供方应至资料管理员处办理技术资料返还手续,由委外支配员负责跟催。原则上领用时间不超过3个月。供方如丢失技术资料应担当相应责任。
4.3 委外加工业务结算
4.3.1 工单内全部产品完工交付后方可办理入库结算,收料仓库整理相关单据,收集汇总,要求:委外加工通知单,加工作业指令(如有)、对应当委外加工通知单的委外领料单、供方送货单、不合格品评审报告单(检验合格则不须要)、外加工入库单。
4.3.2 收料仓库应做到当月加工完毕的委外加工通知单当月办理入库结算,并在每月28日前将相关单据收集汇总交委外支配员。
4.3.3 收料仓库将收集汇总的单据交委外支配员,委外支配员对单据进行审核并签字。
4.3.4 供方申请账目结算时,应供应《结算单》,委外支配员与对应的单据进行核对,如发觉问题刚好与供方沟通解决,核对完毕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附相应单据交核算审计中心。
4.3.5 核算审计中心对价格进行核算,无误后在《结算单》上签字。财务依据供方、委外支配员、核算审计中心三方签字的单据进行财务结算。
4.4 委外加工不合格品处理和核算方法
4.4.1 委外加工不合格品应附质量部的《不合格品报告单》,处理方式分返修、回用、报废三种,在报告中应注明处理的方式和数量。
4.4.2 不合格品核算方法
4.4.2.1 返修:由供方负责返修,如需退回供方时,应由委外支配员依据《不合格品报告单》开具《出门单》,仓库在供方送货单上标明“返修”字样及《不合格品报告单》编号,供方提货返回修理。返修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予以接收,加工费用全额计付。
4.4.2.2 回用:回用产品予以接收,加工费用视状况部分支付,须经生产部主管审批。
4.4.2.3 废品:废品不予接收,应由委外支配员办理退货,依据《不合格品报告单》
开具《出门单》,仓库在供方送货单上标明“废品退货”字样及《不合格品报告单》编
号,责任由供方担当,其责任额=材料费+我方加工费=材料毛坯重量×单价+我方加工工时×单位工时定额单价,由委外支配员结算时扣除。
4.4.2.4 因本公司责任造成不合格品,加工费用视状况部分或全额支付,须经生产部主管审批。
4.5 其他规定
4.5.1 已发到车间的产品须要委外的,按4.1规定出具委外加工通知单,产品需退回供方没有按委外工单约定的期限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未交货金额的5%或依据协议收取逾期滞纳金,由委外支配员在结算时扣除,
4.5.2 由于运用了错误的技术资料导致供方交付的产品为不合格品的,生产部应组织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其损失由责任人员担当。
4.5.3 记录资料管理
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和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应清楚、齐全,盖章规范,不随意涂改,特别状况须要改写时,必需由改写人在改写处亲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改写日期。
4.6 相关记录
工单(指含委外工序的工单)一式五联,委外支配员、供方、领料仓库、收料仓库、质量部各一联。
《委外领料单》一式四联,领料仓库、收料仓库、供方、委外支配员各一份。供方送货单或销货清单一式两联,供方、收料仓库各一联。
《外加工入库单》一式四联,收料仓库、领料仓库、供方各一联。
《不合格品报告单》一式四联,质量部、委外支配员、收料仓库、供方各一联。